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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拍」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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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我发一些街头摄影的作品的时候,总是会有杠精在下面评论说是偷拍,每每看到这些评论,我都想一脚踹在这些杠精的脸上,再狠狠踩上几脚。

可杠精永远都在,键盘喷子防也防不住,我怼的了一个,怼不了一辈子,还是随他们去吧。

究竟什么才是偷拍?今天我就来说一说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来说什么是街头摄影,我在曾经写过的一篇《照片的「意义」》的一文中给出过答案,在那篇文章里我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概括街头摄影:

社会(场景)美学 + 非控制场景 = 街头摄影

Photo by Henri Cartier Bresson

Photo by Henri Cartier Bresson

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就是这个非控制性,它杜绝了一切摆拍的可能,同时社会美学又需要确保场景中的内容带有故事性,会释放情绪。在街头摄影中,「街头」的主要内核是社会性,人提供了情绪,情绪则放大了照片的主题。而这里的人,却不是针对性的特定的人,换言之任何人都可以。

对于街头摄影来说,人永远只是辅助因素,动作、环境、光影、情绪、故事等等因素才共同构建了一幅街头摄影作品。可是现在有些人拿着个大长焦去商业街拍美女却管这个叫街头摄影,这个锅街头摄影可不背。

Photo by Vivian Maier

Photo by Vivian Maier

可能还是会有人在街头面对陌生人拍照会有些忐忑,关于街头摄影我之前说过很多,但大都只是简单说一句“不犯法大胆的拍”,下面我就从法律层面来谈谈我自己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该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这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尚有争议,我将会在下面解释。

总体来说,肖像权是公民对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但是对于街头摄影来说,却不能简单论之,因为街头摄影并非以肖像为主体,而是以场景、人物和内容为主体,是拍摄者的创作,照片中的人,可以是任何人,肖像并不是照片的主要内容。一张出色的街头摄影之所以成功,我想决定性因素并不在于照片中有了谁,而是照片带给我们一种什么样的情绪,传递了一个什么样的故事。

Photo by Henri Cartier Bresson

Photo by Henri Cartier Bresson

由于肖像权和自由创作权的冲突,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未必会以对肖像权的保护来牺牲自由创作权,同样也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具体还应该根据事件本身来进行判断。

而这个事件本身,就在于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上面说到营利为目的是否为必要条件,主张以营利并非必要条件的人所希望保护的其实更多的是隐私权与名誉权。因此,对于肖像权的侵犯应当确定在「不当使用」的范畴。而且这个「营利」的判断标准也很模糊,如果是肖像摄影则很清晰,照片的主体表达就是这个人的肖像,购买某位名人的肖像作品可能与摄影师无关,只是单纯因为名人本身所带来的名气。但是如果一个人买了一张街头摄影作品,我想主要是因为照片的构图,照片中的故事和情绪,甚至是因为摄影师本人的名气才会去购买,而并不会因为照片中「有了谁」才去买

Photo by Vivian Maier

Photo by Vivian Maier

其实街头摄影的肖像权纠纷更多的应为隐私权

上面我说到,街头摄影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在公共场合拍摄,而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一个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不算隐私。因此,在并未禁止拍摄的公共场合中进行拍摄实质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即便如此,还应该要满足三个要素:

1、不要在有限制拍摄的公共场合进行拍摄,如禁止拍照的美术馆等;

2、不能立足于公共场合采用不当手段对私人场所进行拍摄,如站在大街上(公共场合)去拍摄别人的家里(私人空间);

3、不能在公共场合对被摄者未公开暴露的隐私部位进行拍摄,如偷拍裙底。

上面三种,都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这些行为,才是真真正正的「偷拍」!

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你拍摄的摄影作品对他人的形象进行了扭曲、丑化、侮辱和诽谤,那么即使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拍摄,也有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一张照片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用最普通的常识就可以判断。

Photo by Leon Gregory

Photo by Leon Gregory

说到对隐私的侵犯,我想到最近西方媒体上对摄影师 Jeff Mermelstein 在 ins 上发布的一系列作品的讨论,Jeff Mermelstein 是立足于纽约的著名摄影师,多次在世界各地举办摄影展。

他的这一系列作品的镜头直接对准了那些在街上的人们的手机,甚至直接拍摄别人的手机中的聊天内容,而这些内容毫无疑问的涉及到隐私。

image by jeffmermelstein's instagram

image by jeffmermelstein's instagram

虽然他已经用镜头侵犯到了他人的私人领域,但是在美国却并不违反法律,因为他的所有作品都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拍摄。美国法律中没有肖像权,只有隐私权,和我上面所说的肖像权和自由创作权的冲突一样,美国立法中同样存在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在美国 Nussenzweig v. DiCorcia 的案件中确定,拍摄、出版以及销售街头摄影作品(包括街头肖像)都是合法的,即使没有被拍摄者的同意,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将在公共场合的拍摄行为作为言论自由和艺术表达加以保护。

这种情况(拍摄他人手机聊天内容)在国内会怎样我不清楚,除非你想不计后果的搞什么先锋前卫艺术,我还是建议在拍摄过程中应该区分开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域,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Photo by Garry Winogrand

Photo by Garry Winogrand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实际案例,因为我并不是专业,并没有找到多少,大部分都是跟名人有关,像之前葛大爷的「葛优躺」就被商家用作广告作为商业用途,就侵犯了葛大爷的肖像权。而在新闻摄影中比较有名的是当年胡风林起诉《健康文摘》侵犯肖像权,就是因为在杂志中刊登了一张拍到了她的照片,最终,胡在一审中败诉,然后再次上诉后来又撤诉。

Photo by Garry Winogrand

Photo by Garry Winogrand

以上内容仅仅是个人针对街头摄影本身的一些粗浅的理解,可能会有非常不成熟的地方,但是我还是认为只要是在公共场合未侵犯他人隐私且未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街头摄影是无害的。从反方面来说,在这个人人都能拍照的年代,谁都难免会在照片中拍到他人的样子,如果在大街上拍到某个人就侵犯了肖像权,那岂不是会人人自危没人再敢拍照了?

街头摄影这种摄影题材自摄影术诞生之日起就已存在,徕卡将相机小型化之后将此形式推向了顶峰,近百年来,我们看到无数街头大师用他们手中的相机记录的人类生活的片段场景,为人类的历史文化留下了数不尽的精神财富。布列松在二战后周游列国,带给我们当时最真实、残酷同时也是最丰富的世界的样子。薇薇安迈尔留下来超过十万张底片,不仅展现了当时纽约和芝加哥街头上所发生的真实,还记录下了那个年代那些平凡人最真实的情绪。

而这些正是街头摄影的美妙之中,它可以用瞬间来真实的记录人们最本真的样子,一张照片就可以描绘出一个世俗的场景,并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一段历史,不管是悲伤还是快乐,情绪都是真实的。

Photo by Henri Cartier Bresson

Photo by Henri Cartier Bresson

最后用布列松说的一段话做结尾:

我享受摄影,在当下,摄影就像是对着当下不断地说「这就对了!」,「这就对了!」,摄影的过程中没有「也许」或「犹豫」,所有的「也许」及「犹豫」都要丢掉。摄影是即时的,当下的,是瞬间的,你必须尊重当下那个瞬间,去享受那个瞬间。每一次的「这就对了!」,都是正向肯定的。


Kido

个人简介

一个LikeAKid的名字从20岁叫到30岁。
从伪少年叫到伪大叔,
从Kid到Kidult再到Adult,
竟然毫无知觉。。。

Ki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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